二、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的章程设计 (一)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召集程序的章程设计 为了充分保障公司私权自治,《公司法》仅在第四十八条和第五十二条对董事会、监事会召集权人的范围作出规定,而将前述会议的具体召集程序如召集事由、召集的通知与送达等赋权于章程自由作出规定。为了最大限度发挥董事会、监事会的功能,同时防止其职权被滥用,有必要在章程中对与会议召集程序相关的主要规则进行更为细化的规定和完善,如:合法的会议召开主体、召开通知时间、通知对象、召开日期和地点、会议审议的事项的提前通知等。该部分内容可以参考股东会会议的召集程序加以设计。 (二)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表决程序的章程设计 1、公司董事会表决程序的章程设计 (1)董事会表决权的概念及意义 公司董事会是公司经营管理的执行机关。董事一般由股东委派。董事表决权是董事在董事会就经营管理等事项发表意见并作出决定的权利。董事的法律地位决定了董事实际上代表了股东利益,由此,董事表决权对股东控制公司经营管理权具有重要的、实质性的意义。 (2)董事会表决程序的主要内容及章程设计 根据《公司法》第四十九条,董事按“一人一票”的原则行使表决权。同时,《公司法》赋权公司章程可对其他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作出自由设计。据此,章程可以将公司董事表决权行使规则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 第一,公司章程需根据董事会表决事项的不同,设计表决通过决议的条件。首先,章程可明确是否将董事会议的董事最低出席数作为通过决议的前提条件。例如,章程可以借鉴《公司法》关于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的规定,规定董事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或者仅对董事会拟讨论重大事项的特别决议作出最低出席数的规定,如规定董事出席数应超过全体董事人数的三分之二,而对讨论一般事项的普通决议不作此规定。其次,章程可明确表决事项获得董事同意并形成决议的条件。例如,规定根据董事会作出决议的事项性质不同,设定不同的通过条件,重大事项必须经出席会议董事三分之二以上或者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或者全体董事一致才能通过,普通事项则只需出席会议董事过半数同意即可通过。最后,章程可以对董事行使表决权的基数加以规定。对于公司重大事项的表决以全体董事人数为基数,而对于公司的其他事项,则可以选择按出席董事人数为基数,以防止有些董事怠于出席会议降低公司决策效率。 第二,董事表决权行使的例外。首先,章程可明确规定董事自我交易的表决权例外。《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第四项规定,董事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据此,章程可以对此情形作出更加明确的规定,当董事自我利益与公司利益存在冲突使董事离叛其忠实义务而损害公司利益成为可能时,该关联董事在董事会审议、批准或承认此利益交易决议时的表决权应予以排除。并对董事自我交易的判断标准、如何进行表决权限制等问题明确作出规定。其次,章程可明确规定董事竞业的表决权例外。《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五项规定,董事未经股东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据此,章程可以对该该类董事的表决权问题作出规定;并对予以认可的竞业行为设置一定程序性要求,如事先申报和披露制度、关联董事表决权限制制度等。最后,优先股董事的表决权例外。当优先股东被选任为公司董事后,虽作为优先股董事基于对公司的忠实义务要最大化维护公司利益,可优先股董事在涉及其优先股的利益实现问题上必然会向自我利益倾斜,章程可以就优先股董事的表决权例外作出相应的规定,以平衡股东间利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