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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我们记住这20个“霸王条款”,敢于说“NO”!

时间:2015年01月22日    信息来源:互联网   点击:

◆“因报名人数不足无法成团,旅行社在出发7天前通知旅游者延期或取消旅游,旅行社不承担违约责任”

(免除了经营者因违约依法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

◆“游客在游玩过程中造成个人伤亡的,自行承担相应责任”

(免除了经营者造成消费者人身伤害的责任)

◆“违反操作程序而造成伤害的,本俱乐部不负责任”

(免除了经营者造成消费者人身伤害的责任)

◆“旅游行程仅供参考,变更恕不通知”

(排除了消费者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权利)

◆“旅行社由于第三方(例如:航空公司、火车、轮船等客运公司)的原因造成本次出游行程变更或取消的,不承担责任”

(免除了经营者因违约依法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

“霸王条款”为无效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处理“霸王条款”的法律法规:最高罚款三万

工商部门将依照国家工商总局《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的规定,对使用"霸王条款"的经营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消费者遭遇“霸王条款”,该怎么办?

第一,先与经营者协商解决。指出"霸王条款"的不合理之处,相互沟通,争取双方达成合意。

第二,若经营者拒不承认"霸王条款",或者明确拒绝取消"霸王条款",可以向当地消费者协会投诉,寻求消协出面调解。

第三,因"霸王条款"给消费者造成严重损害的,消费者可以向工商行政部门举报投诉,依法对经营者处以行政处罚;或者依法提起诉讼,通过司法途径,讨回公道,要求经营者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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