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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我们记住这20个“霸王条款”,敢于说“NO”!

时间:2015年01月22日    信息来源:互联网   点击:

随着《新消法》出台,对消费者的保护力度越来越大,“霸王条款”这个被视为无效的条款,将面临着法律的制裁。工商部门曾对商业购物、旅游、衣物清洗、预付卡消费等常见行业的合同格式条款进行了专项检查和清理,并公布了20个"霸王条款",均违反了《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等规定。

让我们一起记住这些“霸王条款”,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

◆“退、换商品包装或外观必须完好,否则收取相关费用”

(加重了消费者责任)

◆“此卡务必在有效期内使用,卡内金额过期作废”

(排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利)

◆“本卡最终解释权归××公司所有”

(排除了消费者解释格式条款的权利)

◆“在法律许可范围内保留对本卡消费细则作最终修改之决定权”

(排除了消费者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权利)

◆“本公司有权随时修改使用须知或终止本卡效力”

(排除了消费者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权利)

◆“特价商品,概不退换”

(免除了经营者对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依法应当承担的保证责任)

◆“促销商品,售出不退”

(免除了经营者对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依法应当承担的保证责任)

◆“打折商品,不退不换”

(免除了经营者对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依法应当承担的保证责任)

◆“本寄物柜仅作物品保管,如有遗失概不负责”

(免除了经营者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失的责任)

◆“超市购物付款后,出门须验票盖章,否则不予放行”

(加重了消费者责任)

◆“持本超市收银条在超市自有停车场停车免费,车辆盗损责任自负”

(免除了经营者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失的责任)

◆“本店承接一切送洗衣物,但对洗熨结果,如褪色、缩小,本店不负赔偿责任”

(免除了经营者因违约依法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

◆“请客人在本单开出之日起一个月内来本店提取衣物,逾期本店有权自行处理”

(排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利)

◆“超期一个月,衣服损坏丢失概不负责”

(免除了经营者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失的责任)

◆“在不减少景点的前提下,旅行社保留对行程进行调整的权利”

(排除了消费者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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