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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好律师的“内功”、“外修”与“兵器”!

时间:2015年04月06日    信息来源:互联网   点击:

律师的“内功”:律师的人生境界

金庸笔下内力之强,当首推佛家“九阳神功”,然此等神功亦有不同层级之分,譬之若律师之境界倒不失贴切与生动:

“九阳神功”第一重----知识的境界:都说“知识就是财富”,但为什么学富五车的高材生我却远不如一个知识远不如我的家伙那么有钱呢?——这,或许是很多人心中的困惑。其实知识本身并不等于财富。法学院的学生在学校里可以学到很多课堂知识,对法学的理论、法律的体系有一定了解,知道很多关于法律的信息,这些信息经过思索、整理、吸收、融会贯通,形成一个人的知识体系,通过律师资格考试就是对一名律师法律知识的检验。但是知识本身只是一个储备、一个基础,这个时候其实只是具备了成为律师、创造财富的基础,所以我们说这是律师的最初境界。通过司法考试后要求有一个实习期,这个时期的律师往往选择给资深律师做助理,其实也正是律师开始将法学理论知识与法律实践相结合的过程。

“九阳神功”第二重----技能的境界:具备较系统的法律知识,取得律师资格成为一名律师,然后在实践中不断学习磨练,开始掌握处理法律纠纷法律事务的基本技能并以此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也开始创造财富——律师作为一门知行合一的职业与艺术,只有将知识与具体的信息相联系才能解决具体问题,知识只有转化为技能才能服务于社会才能创造财富——换言之,技能是知识与财富之间的桥梁,也是做律师的第二个层次。这个阶段,律师往往仍处于一个给其他律师做助理或开始独立执业的时期。具备一定法律技能的律师,如果缺乏丰富的社会关系资源作为依托,仅凭自身的法律技能,尚不足以非常顺利地执业,生存的压力依然残酷地存在,容易产生诸如“明天的早餐在哪里”的焦虑与困惑。

“九阳神功”第三重----经验的境界:亦可称之为能力的境界。随着处理法律事务的不断增多,技巧被一再运用逐渐熟练,具备了处理矛盾的经验可以熟练高效地解决法律问题,财富的创造和积累随之更上了一个层次,律师开始不必为自己的生计担忧,有了相对稳定的客户群。这个时期的律师经过多年磨练开始形成自己的专业特长和相对成熟的执业领域,作为律师的社会影响力也开始在一定的范围和领域内开始提升。这样的律师属于称职的律师,他们构成了律师界的多数与中坚力量。与这样的律师相处,会令人感受到他们的职业修养与敬业精神,会对他们产生一种能力与修养上信任。

“九阳神功”第四重----智慧的境界:律师在熟练处理法律事物、具备了相当的经验以后往往容易止步不前,其原因往往在于经验的积累使他们满足于熟练地处理某一类或者某几类法律事物,不注重知识与技能的不断更新,其作业方式也多满足于与法院等有关部门沟通关系,与同事尽可能的拓展客户。达到这个境界的律师应该算的上是非常合格的律师,其财富积累也可以让他们维持一种稳定而有尊容的生活。绝大部分律师都只能达到这样一种境界。在此基础上有一部分律师具备明确的价值追求、坚定的信念以及审时度势的远见和不懈的努力,通过他们的执业生涯,通过他们积极投身于社会公共事务、积极参与国家政治生活,倡导与实践民主法治的理念,从而具备相当的社会影响力。这样的律师,与之相处时人们往往会被他们的职业素养所折服,为他们的人格魅力所吸引。这样的律师应该是优秀的甚至是卓越的律师。

“九阳神功”第五重----哲学的境界:这应该是律师的最高境界。达到这种境界的律师,他们视律师事业为自己的人生追求;他们为彰显法治、维护人权、制约权力而奔走呼号;他们深刻理会并身体力行作为一名律师在推进法治进程中的职责;他们为解决社会纠纷、提供法律服务而孜孜不倦甚至殚精竭虑。他们的生命已经和所追求的律师事业融为一体。这样的律师也许不能打赢很多官司,也许不能为自身创造足够的物质财富,但这样的律师的存在本身就体现着一种律师最高的价值追求与境界,为这个世界提供了一种追求法治的精神楷模,其杰出者如施洋、如张思之、如江平。某种意义上,律师是这个社会理性的不同声音的代言人,注定要发出与权力不一样的声音;律师是这个社会公民权利的代言人,是以公民权利制约公共权力的代言人,注定要让权力的掌握者在行使权力时感到不那么方便,不那么“爽”——而这一切,也正是律师最重要的价值所在。

律师具备“法律骑士”的风范,但律师绝对不是孤立的战士。以上所提是律师个体的修养,而要做事业,更重要的是眼界与胸怀,有能力组织众多律师一起将事业做大。而这一切的基础,则是个人的修养与品德。

律师的“外家功夫”:律师的社会影响力

律师不享有任何权力,律师的职业权利集中表现为一种表达权、请求权或话语权。律师的“外家功夫”也就是律师以其执业行为、参与社会政治生活的行为以及作为自由知识分子的一员影响社会的综合社会影响力,体现为一种“职业能量”,集中取决于三点:

其一,“说(做)什么”?也就是要求律师所说的必须言(行)之有物、言之有据、言之为理、言之有度——不能空洞无物、需要有事实与法律依据;必须符合法律的原理、规律与逻辑;必须言(行)之有度,利于法律事务的妥善处理。

其二,“怎么说(做)”?也就是律师的言行一要符合认识事物的客观规律,要能帮助法官或其他相关人员建立有利于自己的“内心确信”,认同律师所提供的材料与观点。二要符合审判等有关权力的运行规则,包括显规则与潜规则,要知道如何在权力运力的各个环节,找出自己权利救济的途径,使自己的意见能为法庭或相关机关、人员所采纳。

其三,“你是谁”?不同的律师显然具备不同的社会影响力,成功的律师既要具备执业的高超法律“能力”,也要具备整合各种社会资源、提升自身社会影响力的“能量”。

律师影响社会基本路径有三:法律方式,政治方式,文化方式。律师既要通过执业行为丰富社会关系增强影响社会的能力,也要积极参与社会政治生活提高影响社会的能量,还要作为自由知识分子通过各种媒介发出自己的声音以扩大自身的社会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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