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遗嘱违反法律强制性抚养义务 首先,违反我国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遗嘱无效。婚姻不忠的一方立遗嘱将其财产处分给与其同居者。因这种遗嘱违背了社会公共利益,违反了公序良俗,应被认定为无效。再比如,立遗嘱人表明,哪个儿子给他生下孙子,哪个儿子就继承他的财产;两个儿子都生下孙子,两个儿子就平分他的财产。这种遗嘱,遭人鄙视,应当无效。它体现的是男尊女卑和封建传宗接代思想,不仅违反我国宪法、民法规定的男女平等原则,也不符合我国的计划生育政策。 其次,遗嘱中没有保留必要份额而导致遗嘱部分无效。《继承法》第19条规定: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遗嘱剥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份额。 第三,遗嘱没有给胎儿保留继承份额,导致遗嘱部分无效。这个很容易理解。人类社会制定规矩必然首要为保障人类繁衍,保证子孙后代持续健康发展。保证即将出生的继承人在出生以后能够从家族中得到良好的抚养、教育、成长条件,是天经地义的。《继承法》第28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 最高法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5条“应当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没有保留的,应当从继承人继承遗产中扣回”。 (6)遗嘱形式不合法导致的遗嘱完全失效 遗嘱有五种形式,每种形式都有其形式上的要求,如果遗嘱的形式不符合要求,会导致遗嘱无效。如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和口头遗嘱没有见证人或者见证人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等都会导致遗嘱无效。具体说来,如遗嘱人没有签名,有了亲笔签名,但却没有注明年、月、日,代书遗嘱没有两名以上的见证人或者缺少遗嘱人、见证人、代书人的签名,缺少遗嘱人、见证人、代书人订立遗嘱的日期,口头遗嘱两名以上见证人的见证人,等等。这些遗嘱由于违反了必须遵守的法定程序,形式不合法,不具备遗嘱成立的必要条件,应当遗嘱自始无效。 (7)遗嘱继承、遗赠和遗赠抚养协议间冲突造成遗嘱无效 遗赠抚养协议因是双务的合同,其法律效力最高,其次是遗赠、再次是继承。对同一财产有不同的方式的,以效力最高的遗赠抚养协议为准。如果,遗嘱与遗赠扶养协议、遗赠相冲突,冲突部分的遗嘱内容无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