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强调,车管部门核查发现机动车存在交通违法记录未处理,可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但不应以此作为年审条件。因此,市交警支队拒绝为陈女士小车审验属适用法律错误,未依法履行法定职责。 据此,禅城法院一审判决市交警支队需在判决生效十五日内,发给陈女士检验合格标志。 记者调查:“年审先处理违章”规则或被打破 其实现实生活中,很多车主仍遵循着“要年审先处理违章”的规则共识。 近日,记者在位于桂城南一路的机动车咨询服务公司看到,汽车年审流程表赫然写明:检测尾气-违章记录查询-外观-上线总检测……公司负责人谭均希表示,现在公司为客人代办年审,都是先看有无违法记录,如有则要先处理掉,“否则到交警那办不了年审的”。禅城汾江路一家机动车业务代办点的负责人戴女士坦陈,没有违法记录是汽车年审的一个门槛,此举是否合法她“不太清楚”,只知是交警部门规定。 对此,业内资深人士冯长光表示,长期以来车管部门规定“年审需先处理违章”,已成为年审市场的规则共识。但如果法院判决说这是违法,那意味着规则很可能被打破,因为交警做法在法律上“站不住脚”。 专家说法:执法未必都合法 民众要学会“用法” 华东政法大学教授童之伟表示,机动车年审是对机动车的安全性能、强制保险等进行检验,机动车违法行为则是机动车驾驶人所致。对驾驶人违法行为进行处罚。机动车安全性能检验是否合格,应否给机动车发放年审合格证,并无任何法律关系。 本案中,正因为陈女士“执着”用法,不使法律游离在社会机体之外,才打破了公安车管部门的“不依法行政”格局。童之伟因此认为,普及法律知识,提高全民法律意识,其意义绝不仅只是号召民众守法,更重要的还要教育民众“用法”,才能真正做到依法治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