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在民商事活动中十分常见,但是,其与单位的盖章有何联系与区别?在不同场合下其效力是否有所不同?法定代表人的权限是否对相对人有影响?由于对此问题的认识不一,导致实务中产生了众多问题和争议,为此,厘清该问题对民商事活动风险防范有重要的实践意义。 一、先厘清几个概念:法人、法人代表、法定代表人 “法人”即法律上拟制的人,是与自然人相对的一个概念,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是个组织,而不是有血有肉的自然人。最常见的法人如“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因此,大家常听到“这个单位的法人是某某”的说法是错误的,更不应出现在书面文件中。 “法人代表”也可称为法人的授权代表,这个代表可以是A、也可以是B,总之,他不是固定的,而是取决于法人的授权,这个授权可以一事一授权,也可以是一揽子事项的授权。这与法定代表人是完全不同的两个概念。 “法定代表人”是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他是法定的、唯一的,其以法人名义对外实施行为的法律后果由法人承担。 二、合同仅有法人单位盖章,没有法定代表人签字是否有效 这首先取决于合同当事人的约定,若当事人约定“合同自双方盖章并经法定代表人签字之日生效”,则两条件必须同时具备方为有效;若当事人约定“合同经双方盖章或法定代表人签字之日起生效”,则仅加盖印章即具法律效力;若当事人对此没有约定,同样仅加盖印章即为有效,此即“法无禁止即可为”,因为盖章与法定代表人签字均是法人意志的体现。 三、仅有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合同等文件是否有效 法定代表人以法人的名义在合同等文件上签字,但未加盖法人印章情况下,除非当事人对此另有约定,否则应认定为有效,理由如下: 首先,根据《民法通则》规定,法定代表人是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其以法人名义从事的经营活动,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企业法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其次,法定代表人是由法人的设立机关或股东(大)会、董事会确定的。例如,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经理担任,而这些人选实际上是由持有表决权优势的股东决定的。也就是说,法定代表人行为是法人单位实际控制人意志的体现,相应地,其行为后果也应由法人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