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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金难买早知道——抚养权相关法律知识15则

时间:2015年04月16日    信息来源:互联网   点击:

1、以他之姓,冠你之名,还与我何干?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九条规定,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育费。父或母一方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责令恢复原姓氏。

2、物价都在涨,抚养费岂能不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五条规定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的,应另行起诉。

第十八条规定,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3、一根独苗众人抢

近年来在离婚诉讼中,当事人争抢抚育独生子女的情况非常突出。因此,有关法律规定,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六条中明确规定:“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根据此规定,在审判实践中,轮流抚养子女,一般需要由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由人民法院予以认可。实践中,只要双方达成轮流抚养子女的协议发生法律效力后,一般都能自觉履行;如果一方或双方又反悔,不履行协议内容的,一般不再作为执行案件处理,人民法院可以告知当事人就子女扶养问题另行起诉。

4、子非鱼,焉知鱼之乐;子非吾,焉知吾之心。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和歧视。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可见,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应当等同于父母与子女间的权利义务。据此,继父母离婚后对与之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子女享有抚养权是不言而喻的;对应的,继子女可以选择要求亲生父或母抚养,也可以要求继父或继母抚养。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意见》第十三条规定:“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或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应由生父母抚养。”根据这一规定,可以明确继父母离婚时,继子女既可以由生父或生母抚养,也可以由继父或继母抚养,只是在继父或继母不同意抚养的情况下,才应由生父或生母抚养。

5、儿子亦我血脉,孙子亦我血脉~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

父母对其未成年子女的监护权及顺序在未成年子女的祖父母之前。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对于父母一方死亡,另一方确无能力抚养或父母均丧失抚养能力的未成年的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即祖孙之间的抚养关系是有条件的,是在特定的情况之下才发生祖孙之间的抚养关系,具有对父母子女间抚养关系的补位性质。

由此可知在父母均已死亡,或父母一方死亡,另一方无力抚养的情况下,可以考虑变更抚养权由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进行抚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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