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产假工资享受标准? 答:关于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关于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问:产假遇法定节假日需顺延吗? 答:产假是保证产妇恢复身体健康的一段固定期间,从预产期前15日开始休假,到第98天即截止(难产、多胞胎另计),按自然天数计算,故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均包含在内。部分地区规定晚育假遇法定节假日可顺延。 问:女职工非婚生育时是否享受劳保待遇? 答:劳动部工资局复女职工非婚生育时是否享受劳保待遇问题[(65)中劳薪便字381号]中答复:女职工非婚生育时,不能按照劳动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生育待遇。其需要休养的时间不应发给工资。该答复虽已年代久远,但实践中基本上仍在执行。 问:关于婚假有什么规定吗? 答:国家规定的婚假不超过3日,晚婚的(法定婚龄推迟三年以上),各地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可增加婚假,增加天数不等。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职工晚婚的,增加婚假十二天,工资、奖金和其他福利待遇照发;晚育的,男方可享受七天护理假,工资、奖金和其他福利待遇照发。 问:离婚后复婚、再婚可以享受婚假吗? 答:复婚实际上也属再婚,劳社厅函[2000]84号文规定,再婚者与初婚者的法律地位相同,用人单位对再婚职工应当参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同初婚职工一样的婚假待遇。但是,再婚一般是不享受晚婚假的,因晚婚延长婚假(即晚婚假)属计划生育奖励措施,各省市的计划生育条例大多规定晚婚假只适用于初婚者。 问:“三期”内可降工资吗? 答:1988年实施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规定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由于规定的是不能降低“基本工资”,实践中很多用人单位将“基本工资”外的其它工资降低,损害员工的合法权益。新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规定对此进行了明确,规定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明确了不得降低工资,不再是“基本工资”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