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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xx与许昌市xx金属材料经销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

时间:2015年07月11日    信息来源:互联网   点击:

委托人:胡xx

委托事项:胡xx与许昌市xx金属材料经销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

受理机关: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一审诉讼阶段

代理结果:案件中止审理至今

主办律师:吴天阔律师

承办律师:吴天阔律师、李月律师

基本案情:许昌市xx金属材料经销公司起诉要求胡xx返还侵占的房屋。

代理意见:许昌市xx金属材料经销公司在2000年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除清算活动外,已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且在吊销时,公章就已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收缴,现起诉使用的公章系他人私刻,有关人员涉嫌刑事犯罪。

代理过程及结果:2015年4月11日接受胡美云委托,就许昌市xx金属材料经销公司起诉其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提供法律服务,该案件于2015年5月7日开庭审理。接收案件后,律师通过查询了解该公司已经于2000年吊销至今,依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33条之规定“企业法人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登记主管机关应当收缴其公章”可知在2000年该公司被吊销后公章就应该上交主管部门,现其起诉所用的公章系原法定代表人马某私刻,进而诉讼代理人的授权也是违法,因此律师庭审中明确对金属公司的诉讼主体资格提出异议,且告知对方行为涉嫌刑事犯罪,法官在问询金属公司后,当即决定休庭、中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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