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注意的是,增值税、营业税免税政策方面,其月度销售额2万元的标准属于免征额范畴,与现行执行的个体工商户2万元的起征点概念不同,如果小微文化企业月销售额超过2万的标准,要全额按照相应的增值税或营业税税率申报纳税,而针对个体工商户的起征点意味着,超过2万元的部分方产生纳税义务,这一规定对于月营业额处于2万元临界点的企业而言,需要谨慎把握。 (三)政策评价 我国中小型文化企业众多,绝大部分均符合上述“小微企业”或“小型微利企业”范畴,然而,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实质标准是“应纳税所得额”、“月销售额”,无论是10万元的年应纳税所得税额,还是2万元的月度销售额标准,从实际来看,符合条件的企业在“小微企业”或“小型微利企业”中也属于规模偏小的一类,对于稍有规模的企业很难达到税收优惠政策适用条件。根据统计,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营业税)政策实施半年以来,北京市共有209.3万户次纳税人申报免征增值税(营业税),但是免征的税额仅有1.14亿元,国家应该继续扩大两政策的适用范围。 事实上,当前文化企业可以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不限于上述两类,2014年1月8日,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关于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完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中文化产业支撑技术等领域范围的通知》(国科发[2014]20号),该文件将“高技术服务业”领域中“文化产业支撑技术”的外延大大扩充,符合条件的文化企业可以享受15%的所得税优惠政策,并可申请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根据相关文件,该政策有望扩大到全国范围内适用,届时在知识产权、高新收入、研发费用等指标符合要求的中小文化企业亦可以申请高新资格。 此外,我国正在积极推进的“营改增”也较早把部分文化创意服务企业纳入改革范围,其中小规模纳税人文化企业可以按照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对于年销售额超过500万的一般纳税人中小型文化企业则可以按照6%的税率进行抵扣纳税,对于进项税额较多的企业,税负也会有明显的下降。 |